
|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 [适用主体] [破产界限] [重整条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破产程序的效力】 [对债务人境外财产的效力] [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境内财产的效力] 第六条【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主体]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破产撤销权] 第三十二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企业法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财产] [债务人的管理人员侵占企业财产时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破产取回权] [一般破产取回权及其构成要件] 第三十九条【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第四十条【抵销权】 [不得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比例清偿]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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