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第4版)》: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奈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 [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贴]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