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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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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最 低 价:¥21.00

定 价:¥42.00

作 者:陈佳等编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7-1

I S B N:978781139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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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物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疑难问题一、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平等保护二、典权、居住权不是物权,我国物权法采物权法定主义三、太阳、月亮、星星不是民法上的物四、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民法上的物五、物权的排他性:“房屋虽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六、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七、一房多卖,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疑难问题一、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过户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二、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可以依合同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出卖人登记过户三、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是原则上的形式审查,必要情况下的实质审查四、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五、对于错误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六、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登记资料七、购买期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使自己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八、不动产登记费只能按件收取九、买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十、买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买受人自交付时即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十一、征收土地、房屋时,所有权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转移十二、自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起,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即可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十三、自建房屋在房屋建成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登记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但转让该房产则需要办理登记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的疑难问题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二、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三、物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四、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五、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六、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于货币七、违章 建筑的建造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第四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疑难问题一、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既可以自己占有、使用,又可以出租和抵押二、征收的目的和客体的范围需要明确界定三、应当合理规范征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疑难问题一、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和权能需要明确界定二、大学等事业单位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三、国家对国有公司享有出资人权益四、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由城镇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五、农民对集体财产状况享有知情权,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享有撤销权六、私人所有权——股民对炒股收益享有所有权七、社会团体所有权——宗教团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受法律保护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疑难问题一、专有所有权的范围与行使界限应当予以明确二、小区内公共设施所有权应当明确界定其归属三、区分所有人在共有部分上的权利及行使界限应予以明确界定四、小区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五、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平台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必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六、物业公司需谨慎履行职责,业主大会有权解雇物业公司择优另选七、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小区住户不得将住宅或者车库改变为商店经营第七章 相邻关系的疑难问题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当地习惯可以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依据二、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和日照第八章 共有的疑难问题一、共有协议中约定不能分割共有物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分割二、共同共有一般应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嘱等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夫妻中的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四、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对外的责任都是连带之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仅为内部关系五、按份共有的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六、合伙除非特约为共同共有,否则应视为按份共有;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疑难问题一、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二、除货币外,赃物同遗失物一样,也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所有人可以追回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人的标的物后,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四、拾得他人财物可以请求失主支付费用,但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五、发现埋藏的珍贵文物,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六、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添附这种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七、公然、和平、善意、持续、自主地占有他人财产,无论多少年都不能取得所有权八、除非另有约定,买来的母狗所生小狗属于买受人九、除非另有约定,船桨应随船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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