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商标报告(2009年第1卷)(总第9卷)》:【官方文件】 分类收录与商标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典型案例】 全文收录有代表性的商标行政、司法裁决书,并附关键词摘要 【操作指南】 选编指导操作的文章 【环球动态】 简要介绍国外重点立法、判例 【重要档案】 收录重要参考资料 【著论索引】 分类收录相关报刊上涉及商标的文章标题 |
【官方文件】 ◆总类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节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4)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 ◆商标标志综合立法 ◇企业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27) ◇药品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方药是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问题的批复(29) ◆商标权利取得、维持与撤销 ◇商标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0) 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32)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36)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38) 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46) ◆商标保护程序法 ◇行政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4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52) ◇民事程序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录)(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9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92) ◆商标保护实体法 ◇行政实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9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96) 【典型案例】 ◆绝对理由确权案件 1.美国之宝制造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火机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1299号(98) 申请商标具有多个构成要素——商评委审查时忽略了部分要素——事实认定不清——申请商标整体的独创性已成为原告打火机的标志性设计——能区分商品来源——具有显著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仅属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撤销商评委裁定(98) 2.费列罗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单粒巧克力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815号(105) 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系常用的包装形式——未就该认定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申请商标的色彩和包装形式不在本行业和指定使用商品包装形式的常规选择范围内——独特创意——原告产品的一种标志性设计——具有显著性——应当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应当予以核准——撤销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书(105) 3.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散利痛”商标行政纠纷案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248号(110) “散利痛片”一度被某些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目前的国家标准已将其重新命名为“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除罗须公司授权的企业外,无其他药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散利痛片”——“散利痛”客观上起 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西南药业曾与罗氏制药共同致函国家药典委,要求以“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Ⅱ)”作为“散利痛片”的通用名称——西南药业明知或已经承认“散利痛”并非药品法定通用名称——商评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O) 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7]行监字第111-1号(115) 西南药业2001年4月16日以“散利痛”系药品通用名称为由,请求商评委撤销该商标——属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情形——应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西南药业公司认为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散利痛”一度被列入部分地区的药品标准而成为该药品的通用名称——-2001年10月31日以后,因相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修订而不再是法定的通用名称——商评委根据作出评审裁定前同行业对该名称的使用情况等事实,认定“散利痛”具有显著性并维持注册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结果正确——驳回西南药业的再审申请(115) ◆相对理由确权案件 4.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散列通”商标行政纠纷案 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253号(118) 西南药业明知“散利痛”商标归属于罗须公司——在与罗须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后,仍将与“散利痛”近似的“散列通”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不当——商评委裁定认为“散列通”与“散利痛”不构成近似,维持“散列通”商标的注册有失妥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8) 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行监字第112-l号(124) 再审申请人西南药业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24) 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行提字第l号(126) …… 【操作指南】 【环球动态】 【重要档案】 【著论索引】 【文件检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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