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1.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2.《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3.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是否受到平等保护?4.物权的具体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5.当物权发生变动时,如何公示才能真正地发生效力?6.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是否就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7.变更不动产物权要办理哪些手续?8.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此时有关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是否无效?9.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什么?它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不一致时应该以什么为准?10.发现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权利人该怎么办?11.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发生争议怎么办?12.如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13.如当事人签订了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是一时还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如何才能防止不动产现有所有权人随意处置该不动产以保障将来能切实地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14.因登记事项错误造成权利人受到损害,谁负责赔偿?15.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1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1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是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18.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是否还需要办理登记或者进行交付?19.在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何时产生或者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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