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1.以法释法 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土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土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 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 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 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 第四条 [非法作品不受保护]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范围]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的出质]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出版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专有出版权] 第三十二条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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