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1.以法释法 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土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土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 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 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 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二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入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晴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停放] 第六十条 [畜力车使用规则]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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