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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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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

最 低 价:¥8.20

定 价:¥15.00

作 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编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9-1

I S B N:9787509314265

商品详情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简介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作者简介

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案例l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 【公平原则】案例2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案例3 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 款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案例4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案例5 当事人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案例6 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合同条 款与文本】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案例7 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案例8 构成要约要满足一定的条 件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案例9 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案例10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案例11 受要约人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该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案例12 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案例13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案例14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未被接受则合同不成立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案例15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 款定义及要求】案例16 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 款的无效】案例17 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该条 款无效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案例18 保险合同中条 款约定不明,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19 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案例20 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四十五条 【附条 件合同的生效】案例2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案例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案例23 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案例2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 款的无效】案例25 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案例26 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撤销合同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案例27 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 款的独立性】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案例28 合同条 款应当优先适用民商事习惯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29 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针对同一合同关系下的请求权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30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案例31 符合法定条 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案例3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案例3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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