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成法,男,1964年7月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法学博士后。曾在公安关当过警察(三级警监)、高等院校过教师,现在北京从事政法工作。近曾在国家、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60余篇,主编、参编著作10余部,获国家、省、市级法学优秀成果奖16项。 |
| 绪论 第一章 受贿罪立法评说 一、受贿罪的法律特征 二、我国古代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三、我国近代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五、国外关于受贿罪的立法 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受贿罪之比较 八、受贿罪的分类 第二章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一、国外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四、我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五、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分类 六、下列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章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第四章 受贿罪的行为对象 第五章 受贿罪的表现形式 第六章 受贿罪的几种新型表现形式 第七章 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第八章 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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