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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必丰,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客座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已出版《行政得罚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等著作20部,发表《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和《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等论文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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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醒概 1 引言 1.1 应申请行政行为的地位 1.1.1 应申请行政行为在学说上的地位 1.1.2 应申请行政行为在立法上的地位 1.1.3 应申请行政行为在判例中的地位 1.2 社会发展与应申请行政行为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2 应申请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 2.1 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2.2 行政权能的存在 2.2.1 行政权能 2.2.2 行政权能的认定 2.3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2.3.1 行政权的性质不因条件不同而改变 2.3.2 拒绝申请也是行政权的运用 2.3.3 申请不是协商一致 2.4 法律效果的存在 2.4.1 行政确认的法律效果 2.4.2 第二次行为与法律效果 2.4.3 复议决定的法律效果 2.4.4 拖延和不予答复的法律效果 2.4.5 侵害也是一种法律效果 2.5 假行政行为 2.5.1 假行政行为及其形态 2.5.2 假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3 应申请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 3.1 法定申请 3.1.1 问题的提出 3.1.2 标准的确定 3.1.3 特别法根据的存在 3.2 申请是一种请求权 3.2.1 请求权与应申请地政行为 3.2.2 程序的发动和义务 3.2.3 申请与单方性、主动性 3.2.4 申请与举报、申报 3.3 请求推定 3.4 模式重合 4 应申请行政行为与其他可诉行为 5 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6 应申请行政行为违法时的法律效力 7 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法律补救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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