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立法概况一、防震减灾工作概况二、防震减灾的概念三、防震减灾立法四、法律修订的背景五、法律修订的思路六、法律修订的过程七、新修订法律的框架第二部分 法律制度详解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第二节 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第四节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第五节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第六节 防震减灾的社会参与第七节 防震减灾标准第八节 防震减灾的条件保障第九节 防震减灾科学技术进步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体系第二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第三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原则与要求第四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修改第五节 防震减灾规划的审批与实施第三章 地震监测法律制度第一节 地震监测台网统一规划与分级、分类管理第二节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第三节 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第四节 海域地震监测与火山活动监测第五节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第六节 地震监测信息共享第七节 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第八节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的管理第四章 地震预测预报法律制度第一节 地震预测第二节 震情会商第三节 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第四节 地震灾害现场监测与震后趋势判定第五章 地震灾害预防法律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第二节 地震区划图的编制第三节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四节 地震小区划第五节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六节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加固第七节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第八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第九节 抗震救灾资金与物资保障第十节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与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一节 地震灾害保险第六章 地震应急救援法律制度第一节 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第二节 地震灾害分级与事权划分第三节 震后应急救援措施第四节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运行第五节 震情、灾情等信息的报告与发布第六节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第七节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第八节 国外救援队伍来华实施紧急救援的管理第七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法律制度第一节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第二节 过渡性安置的原则第三节 过渡性安置点建设第四节 过渡性生产经营恢复第八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法律制度第一节 恢复重建的政府职责第二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原则第三节 建设工程破坏机理调查评估第四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第五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第六节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与保护第七节 地震灾害善后处理第九章 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节 专项监督第三节 社会与公众监督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第三节 违法建设地震监测台网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破坏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和遗址遗迹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监测设施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违法从事地震监测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七节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抗震设防的法律责任第八节 违法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九节 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的法律责任第十节 侵占、截留、挪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法律责任第十一节 违反《防震减灾法》所承担的刑事责任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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