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侵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猥亵他人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票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船舶擅自进入禁、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设立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他人坟墓、尸体和乱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四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受理治安案件须登记] 第七十八条 [受理治安案件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严禁非法取证]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关于传唤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传唤后的询问期限与通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书面材料与询问不满十六周岁人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询问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的规定]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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