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配套规定(第4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本套法规,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 [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归责原则] 第九条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第十三条 [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 [受害人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 [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 [调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赔偿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伤残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赔偿金筹措] 第三十条 [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制]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 配套法规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