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权威:参加本法起草和修订的专家编写 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订要点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法律实务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归责原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第五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八条【复议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行政赔偿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共同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数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听取意见、协商、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诉讼事由】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免责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请求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和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奈【听取意见、协商、赔偿决定和不予赔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复议程序的提起】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调查取证、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及其决定程序】 第三十条 【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与支付程序】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涉外国家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费用及税收豁免】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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