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便民原则]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设立禁止]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许可和不予许可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义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一般期限] 第四十三条 [多层级许可的审查期限] 第四十四条 [许可证章颁发期限] 靼四十五条 [不纳入许可期限的事项]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五十条 [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五条 [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六条 [当场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原则] 第六十二条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属地管辖与协作] 第六十五条 [个人、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依法开发利用资源] 第六十七条 [特定行业市场准人被许可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自检制度] 第六十九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十条 [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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