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消防规划]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没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 [消防没汁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 [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 [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第四十六条 [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交通优先] 第四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 [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 [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专门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 配套法规 综合 火灾预防 消防监督 消防组织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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