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赔偿法指导案例评注》:国家赔偿法实务书系。 |
| 江必新,1956年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等;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程序法概论》、《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等四十余部;在《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重要论文百余篇。 |
| 国家赔偿案件 一、刑事赔偿 (一)错误拘留赔偿 1.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函不能作为确认刑事拘留违法的法律文书 2.二审改判无罪,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未对无罪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二)错误逮捕赔偿 4.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应自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之日起计算 5.赔偿请求人曾作有罪供述,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6.侵权行为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已经终结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7.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8.“一事二捕”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分别计算 9.赔偿请求人已取得单位补助,并书面保证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否还能获得国家赔偿 10.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免责范围 1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2.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院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应中止赔偿案件的办理 (三)错捕错判共同赔偿 13.国家免责条款中“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适用 14.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释放被羁押人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5.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由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6.根据对等原则,外国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7.劳教期间被逮捕,因错捕错判给予赔偿时不能扣除劳教未执行天数 18.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9.侵权的司法行为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77 20.一审判处死缓,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经复核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附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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