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川附求——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实用附录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对基本环节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 第四条【应急管理体制】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 第五条【风险评估】 [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六条【社会动员机制】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负责机关】 第八条【应急管理机构】 第九条【行政领导机关】 第十条【及时公布决定、命令】 第十一条【合理措施原则】 [比例原则] 第十二条【财产征用】 [征用] 第十三条【时效中止、程序中止】 [时效及时效中止] [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武装力量参与应急】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同级人大监督】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 [生产能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条【鼓励捐赠】 第三十五条【巨灾风险保险】 [灾害保险] [巨灾风险保险]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报告】 [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监测】 [突发事件基础信息库] 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预警】 第四十三条【发布预警】 第四十四条【三、四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一、二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社会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七条【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 件的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 第五十二条【征用财产权、请求支援权及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发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相关组织的协助义务】 第五十六条【受突发事件影响或辐射的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支援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善后工作计划】 第六十二条【查明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紧急状态】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6年1月10日) 实用附录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对基本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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