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条【事故处理原则】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学校的举办者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学校在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义务][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教育?]第六条【学生自我保护义务】[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监护人责任】[监护]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归责原则】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如何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第十二条【学校免责抗辩事由】[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如何处理?]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第十四条【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受害人起诉应当以谁为被告?]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协商、调解与诉讼]第十九条【调解时限】第二十条【调解处理方式】[当事人对协商、调解方式下的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第二十一条【诉讼】[诉讼][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对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所确定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寻求解决和救济?]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主体】第二十四条【赔偿范围与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十五条【伤残鉴定】[不同救济途径的鉴定要求][对鉴定结果不同意、不服,或者对鉴定结果存在诸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经济赔偿][经济帮助与公平原则]第二十七条【追偿权】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第三十条【伤害赔偿准备金】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的含义】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第四十条【施行时间】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实用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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