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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依法赔偿]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則]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身权] [违法拘留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时的赔偿程序]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第五条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个人行为] [自己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含义]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含义]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提出行政赔偿的条件] [行政赔偿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 [先行处理程序] [一并提出] 第十条 [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提交赔偿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的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的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申请的期限] [听取意见、协商、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赔偿的诉讼事由] [起诉期限] 第十五条 [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的举证规则] [赔偿申请人的举证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則]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违法拘留和超期拘留] [错误逮捕] [错误判决] [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致人伤亡]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罚金、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 [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个人行为]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刑事赔偿复议机关的处理]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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