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孔子日:“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新中国民族法制自1949年启程,迄今已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按照中国传统纪年的方式,六十年-个甲子,六十年一次轮回。逝者尚可抚,来者尤可追。过去六十年的民族法制有许多地方值得留恋、值得回味、值得珍惜、值得推崇,需要我们静下心来认真总结和反思。但回顾过去,是为了立足现在,更是为了信心十足地面向未来。现实的民族问题需要我们依法去解决,未来的民族法制需要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和不断完善。我们坚信:既然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已经上路,就更应该毫不动摇、步伐坚定地勇往直前,去谱写新的历史篇章,去迎接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
|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明代土地法制研究》、《羌族法制的历程》、《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中国民族》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 四、新中国民族法制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 五、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编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法制(一) 第一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立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社会前提 一、维护新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 二、疏通民族关系,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互相认可 三、明确民族身份,使少数民族成为权利主体 四、变革少数民族社会内部结构,废除剥削制度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制度渊源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理论和政策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 二、端正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 三、突出民族法制的两个中心任务 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 五、重视民族政策的法制化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政策 一、民族政治统一政策 二、民族经济发展政策 三、民族文化繁荣政策 四、民族纠纷积极调处政策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初步创立(—) 一、创建民族权力机关和民族法制工作机制 二、新中国民族法制初创阶段的民族立法 三、“宪法”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实施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曲折发展(_) 一、新中国民族法制萧条阶段的民族立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建设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族法制的立法原则 一、民族平等原则 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四、民族团结原则 第二节 民族立法的法律层次 一、宪法 二、国家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地方立法 五、自治立法 第三节 民族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二、少数民族参政的权利 三、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四、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 五、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六、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 …… 第二编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法制(1966-1976) 第三编 新时期民族法制(1976-2009) 附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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