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10.1 问题的提出/10.2 地方政府间关系——不可忽视的区域法制维度/2第1章 我国区域法制协调的现状分析——以长三角地区为例/81.1 历史溯源/81.2 现状评估/111.3 原因分析/27第2章 我国行政协议机制的现状分析/322.1 名称/332.2 行政协议的缔约主体/332.3 行政协议的缔约程序/362.4 行政协议的内容/382.5 行政协议的效力/402.6 行政协议的履行/422.7 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45第3章 州际协定——美国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473.1 历史变迁/473.2 现状分析/503.3 发展趋势/55第4章 行政协议——美国的区域执法协调机制研究/604.1 州际协定的缺陷/604.2 行政协议的兴起/614.3 正式的行政协议和非正式的行政协议/63第5章 我国区域法制协调的总体思路/655.1 我国区域法制协调的逻辑基础/655.2 具体的思路——先行政协调,后立法协调/755.3 协调领域的建议——以长三角为例/78第6章 缔约机制/806.1 启动机制/806.2 主体/816.3 程序/886.4 内容/956.5 协议的批准/101第7章 履行机制/1107.1 协议的效力/1107.2 协议的履行/119第8章 纠纷解决机制/1348.1 责任条款解决机制/1348.2 行政解决机制/1398.3 仲裁解决机制/146第9章 立法协调机制/1519.1 立法协调机制的定位/1519.2 区域立法协调的意/1529.3 立法协调的制度设计/152第10章 立法建议/15510.1 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行政协议法/15510.2 我国宪法的修改建议/162参考文献/166附录/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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