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郭剑平男,1974年生,湖南涟源人,汉族。2005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获法学理论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理论博士学位。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非政府组织法等。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
|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方法 三、理论目标与框架 第一章 法律秩序与社团组织界说 第一节 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秩序概念的不同学说 二、法律秩序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社团组织的概念分析 一、社团组织概念的不同学说 二、社团组织概念的界定 第三节 法律秩序与社团组织的关联考察 一、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秩序 二、社团组织功能与法律秩序 三、社团组织运行机制与法律秩序 第二章 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秩序观与法律秩序 一、自由主义秩序观的构序思想 二、自由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特点 三、自由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不足 第二节 国家主义秩序观与法律秩序 一、国家主义秩序观的构序思想 二、国家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特点 三、国家主义秩序观在法律秩序形成上的不足 第三节 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秩序的重塑 一、双重失灵与构序思想的完善 二、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与社团组织的兴起 三、社团组织的兴起与法律构序方式之变革 第三章 社团组织功能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社团组织功能界说 一、功能论的回顾 二、社团组织的功能 第二节 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与法律秩序 一、代议制立法及其有限性分析 二、民主理论对代议制立法的补正 三、社团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与普遍性法律规范 第三节 社团组织的权力制约功能与法律秩序 一、传统权力制约理论的有限性分析 二、传统权力制约理论有限性的补救 三、社团组织的权力制约功能与法律秩序 第四节 社团组织的负功能与法律秩序 一、社团组织的负功能 二、社团组织负功能的防治:社团组织的法治化 第四章 社团组织运行机制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界说 一、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的概念 二、社团组织机构及其互动关系 三、社团组织运行机制的构成 第二节 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与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是自发秩序与自觉秩序的统一 二、自觉性法律秩序的限度 三、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与法律秩序的自发性 第三节 社团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法律秩序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分析 二、现代法律秩序的公益价值取向 三、社团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法律秩序的公益价值取向 第五章 法律秩序视野下我国社团组织发展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发展社团组织的必要性 一、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 二、自我管理的需要 三、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我国社团组织发展的演变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社团组织的发展 二、1949~1978年社团组织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 第三节 我国社团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社团组织生成上的行政化色彩 二、社团组织运作上的能力不强 三、社团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配备不足 第四节 我国社团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思考 一、实现从政府选择模式到社会选择模式的转变 二、加强社团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三、完善以保障公民结社权为核心的社团组织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后记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