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伟,生于陕西。199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5厚毕业于瑞典隆德大学,获国际人权法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此间,还曾赴美国、法国、瑞典、泰国、韩国、意大利等国访学。2009年被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聘为兼职教授,并任教于“欧洲大学间人权与民主化中心(威尼斯)”硕士项目。 曾在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校刊编辑室、中国国际高级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北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办公室工作。其中,2002年至2008年任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代表徐显明教授的专职秘书,参与了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中欧法学院的筹措工作。现任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副所长,并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 |
| 内容提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关于名称和翻译的问题 三、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四、研究的范围 第一章 国家人权机构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概论 一、国家人权机构的定义 二、国家人权机构的分类 三、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国家人权机构雏形的产生和演进过程 一、国家人权机构雏形的出现 二、国家人权机构职能的演进 第三节 “日內瓦准则”的诞生及影响 一、“日内瓦准则”的诞生 二、“日内瓦准则”的主要规定 第四节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巴黎原則”的确立和发展 一、“巴黎原则”的诞生 二、联合国对”巴黎原则”的确认 第五节 联合国以外组织和机构对国家人权机构的推动作用 一、其他国际组织 二、非政府组织 三、各国政府态度的转变 第六节 对“巴黎原则”的评价 第二章 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发挥职权的要素 第一节 以宪法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机构成立的基础 第二节 以国际人权标准为依据而设立的职权 第三节 确保机构及其成员的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意义 二、”巴黎原则”的规定及亚太立法实践 三、人事保障措施 第四节 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五节 拥有行使职权所足够的资源 第六节 国家人权机构人员组成能充分体现社会的多元化构成 第七节 国家人权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人权知识 第八节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第三章 国家人权机构的职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促进人权的职能 一、导言 二、组织和开展宣传活动 三、推广人权培训 四、积极从事教育上作 五、组织开展人权研究 六、向行政机关、议会、司法机关提供建议和帮助 第三节 保护人权的职能 一、自行开展调查的权力 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 三、接受、调查和解决申诉案件的权力 第四章 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的合作 第一节 国家人权机构参与联合国工作的历史进程 一、参与联合国国家人权机构的会议 二、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 三、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合作 第二节 国家人权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的合作 第三节 国家人权机构和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合作 一、概述 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概况 三、参与人权条约机构工作职能的演变过程 四、合作的现状 第五章 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必要性及其相关建议 第一节 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必要性 一、国内政治、法律制度发展的需要 二、人权条约机构对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各项建议 三、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需要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第二节 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对待筹备二作 二、依宪法或基本法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三、尽可能扩大受保护的人权的范围 四、重视对国家人权机构财务和机构运转独立性的保障 五、授予国家人权机构广泛的职权 结论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附录五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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