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Ⅳ,Ⅳ-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 11897-8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安徽省芜湖环保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样品的保存方法;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条款; ——修改了缓冲溶液添加量;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 11897—89)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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