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紫外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GB/Tl5438--1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l995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空气中臭氧测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参考条件。 ——修订了“干扰及其消除”条款。 ——明确规定了公式1n(巩)=一apd中各项代表的物理意义。增加了臭氧浓度的计算公式。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条款。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款。 ——补充完善了检测的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 ——增加了对零空气质量的要求和确认步骤。 ——增加了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白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l995年3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GB/Tl5438--199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10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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