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A 49—199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本标准与GA 49—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现场比例图的定义(1993年版和本版的3.2); ——修改了现场断面图的定义(1993年版和本版的3.3); ——增加了现场摄影测量的定义(本版的3.6); ——增加了现场三维激光扫描的定义(本版的3.7); ——修改了现场图图纸规格(1993年版和本版的4.1、附录A); ——修改了页边与图文区尺寸(1993年版和本版的4.2); ——对现场图种类根据成图过程及成图视角进行分类(1993年版和本版的第5章); ——修改了现场图绘制的一般要求(1993年版和本版的6.1); ——增加了现场图定位方法的规定(本版的6.1.7、附录C); ——增加了事故现场信息采集的数字化方法(本版的6.1.8、附录D);修改了现场记录图的绘制要求(1993年版和本版的6.7); ——增加了现场记录图绘制完毕后进行现场核对的规定(本版的6.7.6); ——修改了现场比例图的绘制要求(1993年版和本版的6.8); ——增加了计算机制图的规定(本版的第7章)。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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