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7577.1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航行警告标准格式》、GB17577.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航行警告标准格式》。本标准对GB17577.11998和GB17577.21998进行整合修订。 本标准与GB17577.1—1998和GB17577.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有效期”(见2.7); ——警告文件样式中增加了签发人(见3.2); ——取消了中文航行警告电文结构中的发布单位; ——交发时间修改为:交发时间采用北京时间(见3.3.6); ——表1结构进行了修改,将原来“航行警告台中文地名”、“航行警告台英文地名”、“识别码”,调整为“航行警告发布台”、“简称”、“识别码”、“发布单位”四项内容; ——表1中的航行警告发布台由16个调整为12个; ——表1中增加三个航行警告发布区台,分别为:中国北部海区航行警告台、中国东部海区航行警告台、中国南部海区航行警告台; ——中文航行警告编号组成修改为“简称”+“航警”+“顺序号”(见4.2.1); ——“顺序号”每年从001开始排列。修改为:“顺序号”每年从0001依次排列(见4.2.3)。 本标准的附录8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久刚、孔繁弘、宋溱、胡锡润、程俊康、刘慧茹、张治源、许吉翔、高万明、冯涛、孙海涛、白树祥、薛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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