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第5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GB 17498《固定式健身器材》分为下列9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力量型训练器材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力量型训练长凳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5部分:曲柄踏板类训练器材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6部分: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7部分:划船器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8部分:踏步机、阶梯机和登山器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9部分:椭圆训练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0部分:带有同定轮或无飞轮的健身车 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为GB 17498的第1部分。 本标准在其各部分的划分时,为了保持与原国际标准一致性,将第2部分和第3部分予以了合并。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20957—1:2005《同定式训练器材 第1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为了方便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了与我国现有的健身器材国家标准保持协调一致,并根据该类产品在国内外的实际使用场所及其我国的习惯性产品名称,适宜地修改了标准名称的“引导要素”及其第3章中相应的术语名称;即,将直接翻译后的近义词“同定式训练器材”(stationary training equipment)修改为“同定式健身器材”; ——删除了国际标准中的封面、PDF否认责任声明(PDF dISc1aimer)和日次; ——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用“GB 17498的本部分”或“本部分”代替了“IS()20957的本部分”; ——根据我国的《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 20000.2的相关规定,并鉴于该国际标准的分类号ICS 97.220.30(室内运动设备)及其IS()20957—1:2005第1章“范围”中所列举的该国际标准的适用场所,为了保证本标准与我国已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 2003《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的协调性,本部分又在第1章“范围”中的“注1”和“注2”之后,增加了资料性提示的“注3”。 本部分代替GB 17498 19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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