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铀矿生产、建设实践经验,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铀矿冶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征求了核工业铀矿冶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采矿,矿建,矿山机械及地表丁艺设施,选冶工艺,自动化控制,尾矿、尾渣设施,总图运输,机修、汽修及仓库设施,电气及通信,供热、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建筑与结构,消防与节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61号,邮政编码:050021),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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