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JB/T 10193--2000《活性碳吸附罐 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JB/r 10193--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规定为本标准只适用于水处理,采用粒径0。8 mm.~3。0 mnl,长度在3 mm~8 rain之间,强度大于85%的颗粒状活性炭,以固定床方式为代表的吸附罐。 ——修改了3.1活性炭吸附罐的定义。 ——将5.9合并到5.8。 ——删减了5.14. ——修改了7.3.1、7.3.2、9.2、9.3.1和9.3.2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7C7)归IZI。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浙江启明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建永、王金武、关坪、龚德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B/T 1019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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