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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 民法(人大司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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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 民法(人大司考丛书)

最 低 价:¥36.60

定 价:¥59.00

作 者: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

I S B N:730012923

商品详情

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精要详解实练”专为已具备了一定的司考知识基础,需要进一步厘清要点、研读真题、拓展训练、全面突破的考生编写。
本套图书根据新法规、新试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总结多年命题规律基础上,特别针对司法考试更加注重对考生法律知识灵活运用能力和法学素养考查的特点,为考生准备子浓缩教材内容的“精要知识点”栏目,常考应背的“关联法条”栏目,反映真题命制规律的:经典题及解析”栏目和夯实基础,获得高分的“扩展题及解析”栏目;不同栏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我们相信,本套图书对您的复习应考将会大有帮助!

作者简介

第四,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然进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又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
第五,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特别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是订立新合同解除旧合同的行为,因此应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即经过要约和承诺。协议解除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或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当解除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批准解除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不须批准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日期为解除的日期,或由双方商定解除的日期。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当事人只有享有解除权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法院裁决的程序。
在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的原则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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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机关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法人联营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五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
第二节期限
第七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第八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第三节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相邻关系
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第九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按份共有
第三节共同共有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抵押权
第二节质权
第三节留置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
第十二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十三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债的发生
第三节债的分类
第十四章债的履行
第一节债的履行规则
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债的保全
第二节债的担保
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债的移转
第二节债的消灭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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