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徐静莉,1969年生,山西保德人。1992年毕业于山西夫学法律系;2000年获山西大学法学硕上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律史学博士学位。自本科毕业以来,一直在高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曾先后主持省、部级研究项目两项,参加多项省、部级项目的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代表性成果有:“‘契约’抑或‘身份’——民初‘妾’之权利变化的语境考察”、“离婚妇女贫困化的制度探讨”、“婚姻自由原则背后的矛盾冲突——抗战根据地婚姻变革的分析”等。 |
| 导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学术史的回顾 三、研究方法与材料的应用 第一章 民初有关女性权利的民事法源概述 第一节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修订背景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有关女性权利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民事习惯 第三节 条理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条理的含义 二、条理的表现形式之一:《大清民律草案》 三、条理的表现形式之二:大理院司法判解 第二章 婚姻司法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一节 婚约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一、婚约定立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二、“许嫁女悔婚再许”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三、孀妇改嫁权利的变化 四、婚约解除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二节 夫妻关系判解中妻权利的变化 一、妻人身权的变化 二、妻财产权的变化 第三节 离婚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一、传统离婚法中女性的地位 二、民初女性离婚理由的变化 三、女性离婚权变化的不同视角分析 小结:由客体而主体:女性婚姻权利的变化 第三章 继承司法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一节 寡妇立嗣权的变化 一、寡妇立嗣的源起及其权利化 二、寡妇立嗣专权的强化与保护 第二节 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一、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二、寡妇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小结:由义务而权利:继承判解中女性权利的变化 第四章 司法判解中“妾”之权利的变化 第一节 妾之身份的变化 一、妾之身份的界定 二、妾之身份的变化:扶正为妻 第二节 司法判解中妾之权利的变化 一、妾的财产权 二、妾的养赡权 三、妾在亲子关系中的权利 四、妾在立嗣中的权利 五、妾对“家长”遗产的权利 六、妾与家长关系解除时的权利 小结:由身份而契约:民初妾之权利的变化 第五章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实证分析——以统计数据为基础 第一节 女性权利行使的实证考察——以离婚为例 一、女性提起离婚的比例分析 二、女性主动提起离婚的理由分析 第二节 女性权利的司法实现考察——以继承为例 一、寡妇立嗣权的司法实现考察 二、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司法实现考察 第六章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基本轨迹:“变”“守”权衡、曲折演进 第一节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主导性因素 一、社会变革:女性权利变化的根源 二、法律近代化:女性权利变化的路径 第三节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特点 一、立法层面:曲折进退、反复未竞 二、司法层面:“变”“守”权衡、演进缓慢 第三节 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的制度影响 一、对随后民事立法的影响 二、对最高法院初期司法实践的影响 结论 参考书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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