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标准第3~6章是强制性。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871——2002《电离辐封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修订。 本标准代替GBZ120——2003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0——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如下: ——主要技术内容遵从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删去不符合GB18871——2002所规定原则的内容; ——为加强条理性,重新组织标准章条的内容,结构从原十一章两个附录调整为六章一个附录; ——增加引用相关标准,使本标准涵盖全部相关内容,又节省篇幅。 |
| 前言 1 范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 放射性药物操作的一般放射防护要求 6 临床核医学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核素的上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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