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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安,1929年生。厦门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学术兼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中国政府根据《华盛顿公约》遴选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指派的国际仲裁员等。1950年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1981-198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井兼部分讲学。1990-1991年应聘担任美国俄勒冈州西北法学院客座教授暨国际法研究项目顾问。近20多年来,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于探索和开拓国际经济祛这一新兴边缘学科。撰写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学系列专著》(全套八卷)等32种,合计约15OO万字。另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多项论著获科研优秀成果奖,或被指定为全国性高校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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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说明 序 绪 论 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投资争端中,外国的“民”可否控告中国的“官”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由来及其仲裁体制 三、中国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期关系的发展进程 四、关于中国应否参加《华盛顿公约》、可否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体制的分歧意见 五、中国参加《华盛顿公约》、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体制后面临的新形势和待决的问题 六、本书的内容结构 第一编 “中心”仲裁专题研究 (一)“中心”管辖权问题研究 一、“中心”管辖权概述 二、“中心”管辖权的必备条件 三、“中心”管辖权的确定 四、结论 (二)“中心”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一、《公约》第42条含义之分析 二、“中心”仲裁法律适用的实践 三、我国的有关规定及几点建议 (三)“中心”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研究 一、《公约》第47条立法史 二、临时措施管辖权的排他性 三、临时措施与管辖权异议 四、建议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 五、仲裁庭建议的效力 (四)“中心”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研究 一、裁决撤销概述 二、裁决撤销的理由 三、专门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四、裁决撤销的程序及其实践 五、裁决撤销制度的评价 (五)“中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一、《公约》关于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及其内涵 二、不遵守或不执行裁决的法律后果 三、《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特点 四、“中心”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践 五、对《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的评价 (六)“中心”仲裁机制与其他仲裁机制的比较研究 一、基本组织机构 二、管辖权 三、仲裁员的选任与资格 四、法律适用 五、补偿标准及补偿额的计算 六、仲裁监督机制 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八、小结 第二编 “中心”仲裁成案述评 …… 第三编 “中心”仲裁体制基本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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