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录: 总序一(1) 总序二(4) 编者的话(1) 第一章诉讼证明过程分析(1) 一、诉讼证明的局限性(1) 二、司法推理在证明中的作用(8) 三、追求“真实”的必要性与合理性(11) 四、证据判断的客观性保障(15) 第二章证据的合法性问题(27) 一、司法方法论: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28) 二、证据合法性的程序规则(35) 第三章证据能力(47) 一、英美法:证据的可采纳性(47) 二、大陆法:程序禁止与证据排除(56) 三、英美法与大陆法关于证据能力规定的共通性分析(61) 四、两大法系证据能力制度对我国的启示(67) 第四章证明责任判决的方法论意义(72) 一、引论(72) 二、关于证明责任判决的各种学说(79) .三、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条件(99) 四、证明责任判决的法律效力(106) 第五章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价值蕴涵(110) 一、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110) 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119) 第六章合同法上的证据规范(139) 一、证据规范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39) 二、合同法上的证据方法规范(143) 三、合同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范(150) 四、合同法上的推定规范(155) 五、合同法上有证明程度规范吗(160) 六、余论(161) 第七章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责任倒置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为基础的评析(163)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164)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65)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169)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71)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72)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73)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77)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179) 九、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评析(181) 第八章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和体系构建(186)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辨析(186) 二、两大法系以及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概述(195) 三、影响确立民事证明标准的诸因素及关于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观念性认识(211) 四、我国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重构(228) 第九章书证的证明力(235) 一、书证的证明力及其评价规则(235) 二、大陆法系的书证证明力评价规则(244) 三、英美法系的书证证明力评价规则(256) 四、对我国书证证明力规则的评析(264) 第十章证人作证的可强迫性(273) 一、证人作证的可强迫性法理(274) 二、证人出庭的义务及其强制机制(277) 三、证人宣誓的义务及其强制机制(286) 四、证人的证言义务及其强制机制(293) 五、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反思与改造(301) 第十一章鉴定结论:比较法的考察与分析(317) 一、鉴定结论在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定位(318) 二、鉴定的实施机制(336) 三、鉴定的保障机制(374) 四、关于对我国鉴定立法的一些原则性建言(393) 第十二章毋庸证明的事项(397) 一、毋庸证明事项概述(398) 二、司法认知规则(401) 三、推定(420) 四、自认(440)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466) 后记(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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