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关系十分密切。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起草物权法起,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参与。为了及时、全面地调查、收集、研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涉及物权法的有关问题,并将法院的意见尽快提供给立法机关,使物权法的内容更加切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际;同时,也为了在物权法通过后做好该法的培训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使人民法院正确适用该法审理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物权法研究小组,由我具体负责。研究小组由民一庭庭长纪敏、副庭长俞宏武、审判长杨永清,民二庭副庭长周帆、审判长金剑锋,审监庭庭长宫鸣、助审员张代恩(开始是审判长高珂,高珂调到立案庭工作后,张代恩作为研究小组成员),执行办副主任孙忠志、助审员’赵晋山,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助审员吴兆祥组成。研究小组成立后,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大部分成员都直接参与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其中有的成员还多次参加物权法立法的讨论.我的同事,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办公厅孙华璞主任、政治部杜万华副主任等也都直接参与了物权法立法的讨论。 为了在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物权法,物权法研究小组迫切感到有必要写一本如何理解与适用物权法的书籍。第一,物权法对研究小组的成员来说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物权方面的规定仅有十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物权有关的规定也不过二十多条.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有二百多条。单就条文来说,物权法比以往的规定多了不少。就物权法的内容而言,许多规定虽然理论上有过论述,但是在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是没有的,有的虽有规定,但内容非常简陋,这就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如物权法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在征收和征用时,是否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界定,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出现重大事由可否请求分割共有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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