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董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了我国的实际经验,以“依法办事”思想为核心,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法律人才培养、法律科学研究等各方面都做出了系统的阐述。特别是在人民司法制度的构建上,董老不仅高度重视人民司法机关的建设,而且对司法工作的思想建设、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方向,政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等人民司法工作中的许多基本问题,都提出过明确的要求。董老特别强调了要加强人民司法的制度建设和诉讼制度建设,明确提出法院独立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以及合议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重要的诉讼制度和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仍是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在深入学习董老人民司法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要根据中央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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