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国光 1938年2月生于上海,汉族,中共党员,1961年8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
1961年9月至1985年8月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事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委会委员、副院长、党组成员。1985年10月至1995年12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1995年12月至今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党组成员。曾于1994年2月兼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首任庭长。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
| 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分解适用集成: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总则 二、企业改制的检查监督 三、科研机构改制的特别规定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禁止 第二章 企业公司化改造 一、公司化改造的概念 二、公司化改造中国有资本的折股 三、公司化改造的程序 四、公司化改制中的账面应付福利费、工资余额等的处理 五、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债务承担 六、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债务承担 七、国有企业部分财产改制的债务承担 八、国有企业优质财产改制的债务承担 九、公司化改造中的税收政策 十、没有纳入改制企业范围的剥离资产的处理 十一、公司化改造后的国有产权登记 十二、改制中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处理 十三、公司化改造中的利润分配 第三章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一、 一般规定 二、国有企业通过职工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债务承担 三、国有企业通过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债务承担 四、国有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的债务承担 五、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程序 六、股份合作企业股份的转让 七、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税收政策 第四章企业分立 一、一般规定 二、企业分立时的产权关系 三、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四、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对债务的分担 五、企业分立时的税收政策 第五章 企业债权转股权 一、一般规定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三、债权转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 四、欺诈订立债权转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 五、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 六、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的规定 七、债权转股权改制中的税收政策 第六章 企业出售 一、一般规定 二、未经审批的企业出售合同的效力 三、恶意串通订立的企业出售合同的效力 四、欺诈、胁迫等订立的企业出售合同的效力 五、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违反企业出售合同的法律后果 七、企业出售时出卖人未如实告知重大事项的法律后果 八、企业出售后,其出售前债务的承担 九、企业出售后,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十、出售企业的通知义务 十一、债权人对出售企业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十二、企业出售中的税收政策 第七章企业兼并 一、一般规定 二、企业兼并协议的效力 三、企业吸收合并后的债务承担 四、企业吸收合并的程序 五、企业新设合并的债务承担 六、企业合并后被兼并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时的责任承担 七、以收购方式对企业控股的责任承担 八、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处理 九、企业兼并时的税收政策 十、政策性兼并与破产 第八章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与合资 一、一般规定 二、国有企业承包与租赁经营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外资的利用 第九章 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的转让 一、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二、企业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三、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低价转让的禁止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六、国有股权的管理 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八、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分解适用集成:下 第十章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一、改制分流的原则和条件 二、改制分流的范围 三、改制分流的形式 四、改制分流中的资产处置 五、改制分流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六、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的处理 七、改制分流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章 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一、一般规定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四、资产评估 第十二章 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 一、一般规定 二、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土地 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土地使用权 四、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租赁 五、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 第十三章 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 一、一般规定 二、企业改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内部分配体制改革 四、企业改制中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十四章 企业改制中的工商登记管理 一、出资管理 二、登记管理 常用企业改制重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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