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及法律效力 第四条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第六条 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时间的确定及职工名册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支付及法律救济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加班及其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的条 件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选择权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跟随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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