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序 英语是目前国际交往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中间载体。中国法律界要与国际接轨,在国际上及时维护国人合法权益,增进国际交流、消弭误解,那就非提高法律界总体英语水平不可。我们不仅应有更多的人看得懂英语法律文件,还应有更多的人能将我们的法律文书译成规范的英语,给外国人看。这是时代的要求。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英语基础比较薄弱,因而这一任务就显得格外迫切与繁重。近年来,由于看不懂或者误解英语法律文书,或者未能将我国的司法文书译成规范的英文,因而贻误商机、丧失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事例层出不穷。为此,我国政法界许多有识之士已开始重视这一问题.涉外法律人才已成为全国当前的紧缺人才。但法律英语历史渊源久远,它常有许多特有的搭配和相对固定的结构,不同于日常英语。如用普通英汉词典逐字翻译,望文生义,非出毛病不可。例如:pedigree-man不是“名门出身的人”而是指“有前科的惯犯”;to file a brief不是“将摘要归档”,而是指律师“向法院提出辩护”;He has plenty of briefs.不是说“他有许多摘要”,而是说“他的律师业务很忙”;default action不是“缺席诉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