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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览表 法规一览表 l 基础问题 1.1相关性 1.2司法裁量权 2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2.1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2.2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2.3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2.4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 3 无须证明的事实 3.1推定 3.2司法认知 4 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强制作证的可行性 4.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 4.2刑事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4.3民事案件中的一般规则是所有人(包括当事人双方在内)都有作证能力和强制作证的能力 4.4刑事案件中的一般规则是所有人都有作证能力 4.5刑事案件中的配偶 4.6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取决于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 4.7残疾证人 4.8刑事案件中的审判法官有权传唤控方和被告均没有传唤到庭的证人 4.9不在英国的证人根据刑事证据法(1988年)第32条享有通过现场视频作证的权利 5 口头证言的提交:证人的审查 5.1在法庭作证的证人要求宣誓 5.2针对易受攻击的和受恫吓的证人采用的特殊措施 5.3当事人双方有权传唤他认为合适的证人;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须尽可能提供自己不愿意传唤的任一证人给辩方 5.4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可以按任意顺序传唤;但在刑事案件中存在某些限制 5.5刑事案件中的审判法官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传唤证人;在民事案件中,该权力受到限制 5.6主询问 5.7交叉询问 6 意见证据的可采性 6.1一般规则是证人的意见、信念和推论都是不可采的 6.2意见证据可采性的例外情形 6.3作为专家的证人可以提交意见证据 6.4在意见证据有冲突的场合,由法官决定如何解决该冲突,法官可能倾向采纳一方或者两方都拒绝采纳 6.5专家证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包括披露的义务 7 禁止传闻证据的规则:普通法上的例外 7.1一般原则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7.2在普通法上已经发展了一些关于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传闻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传闻证据的制定法例外 8.1传闻证据规则因为其大多数目的已被1995年民事证据法所废止。在1995年民事证据法前,根据1968年民事证据法广泛地存在着一些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 8.2根据1968年民事证据法,陈述具有可采性,这些规定被1995年民事证据法第2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所吸收 8.3由于1995年民事证据法取消了民事案件中的传闻证据,一些相应的措施已经在该法中作了规定 8.4特别的制定法规定许可在涉及儿童福利的事实时使用传闻证据 9 刑事案件中关于传闻证据的制定法例外 10 自 认 1l 相同事实证据 12 品 格 13 补强证据 索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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