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29日生,湖北黄冈市人。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首席法律顾问、首席评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现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以及《中山大学学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和《南京大学学报》等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交50多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被国内权威学者援引并被重要刊物转载。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这些专著自出版之日起即被众多的学者广泛援引。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包括《民法总论》、《民法物权》、《民法债权》、《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商事法学》以及《民商法法规汇编》;2003年8月至12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内容包括:《商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国际商法》等。主要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和法文。 |
| 名家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物权法起草的概要 二、什么是“物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 四、物权公示原则 五、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 六、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 八、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 九、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 十、异议登记制度 十一、预告登记制度 十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 十三、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 十四、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 十五、动产的“善意取得” 十六、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 十七、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 十八、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 十九、物权请求权 作为义务:理论研究 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义务还是交往安全义务——以肖××诉石广饭店及其休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为背景 一、据以分析的案情 二、作为义务的一般理论 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义务 四、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交往安全义务 五、结语 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比较研究 一、导论 二、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一般原则 三、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历史 四、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 五、制定法规定的作为义务 六、非制定法规定的作为义务 七、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八、作为义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适用 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拨开15世纪至20世纪不作为和滥作为的迷雾 一、导论 二、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历史渊源——馄淆的出现 三、滥作为和不作为对现代过失侵权法的影响 …… 作为义务:实务研究 作为义务:立法研究 作为义务:研究报告 《民商法学家》稿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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