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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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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辞解

最 低 价:¥36.60

定 价:¥53.00

作 者:朱少平,徐永前 主编

出 版 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4-1

I S B N:978780197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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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及企业投资经营人员学习理解《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概念,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合伙企业法辞解》。
    选入本书的主要是《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文件所涉及的辞汇,本书对其概念及相关内容作了简要解释,并对法律条文引用予以注明,以表明其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有些文件发布于《合伙企业法》修订前,故其规定可能与修订后的法律不尽一致,请读者在使用时加以留意。同时,由于《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有些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对合伙企业征收合伙人所得税的规定等,原拟待这些文件修改后一并辑入本书,后考虑法律实施在即,而上述文件修改尚无明确期限,故本书只能先行出版,上述内容待修改时再加以增补。

    作者简介

    徐永前,山东诸城人。1967年生,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受聘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北京工商大学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先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与律师资格。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律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民事委员会民商法律高级讲师团副团长、副主任委员、商事主体治理论坛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著名风险投资、国企改制、公司治理、破产重组与企业并购法律专家。提出并倡导了产权改革中的主协调律师制度,积极倡导世界各国破产法中大多采用的管理人制度。主持过数十家大型特大型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并购交易、主辅分离、股权激励、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操作实务,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代理重大公司诉讼。
    著有《风险投资法律实务》、《BOT项目融资法律实务》、《经营者持股与股票期权计划的规范设计》、《职工持股制度与主协调律师制度》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指南》编审,《改制分流100问》副主编。主编《公司法辞解》、《企业破产法辞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辞解》、《国企改革法律报告》、《新公司法100问》、《新企业破产法100问》、《新合伙企业法100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00问》、《物权法100问》、《劳动合同法100问》、《规范改制与产权交易100问》。律师实务论文曾连续多次获国家或省部一等奖。

    目录

    一画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制】
     【一个自然人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汇总纳税】
     【一名合伙人同时参与几个合伙企业】
    二画
     【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二十日内登记】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入伙】
     【入伙与退伙】
    三画
     【上市公司】
     【个人合伙人纳税申报机构】
     【个人合伙企业】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及时了结未了结业务】
    四画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不予核准的处理】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权】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擅自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专门技能】
     【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对合伙制的适用】
     【专业知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国合伙企业的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书面合伙协议】
     【公平原则】
     【公益性事业单位】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分配财产和分担亏损】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削减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办理退伙结算】
     【办理职业保险】
     【双重征税】
     【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无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书面人伙协议】
     【认缴】
     【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以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色列合伙企业法】
     【以劳务出资】
     【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
     【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实物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
     【以货币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五画
     【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出资数额】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的退伙】
     【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Fl内】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外国人开办合伙性专业服务机构】
     【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他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与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协商不成的】
     【对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体的限制】
     【对法律结构作重要调整】
     【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进行擅自处理】
     【对继承人进行合伙人身份转变】
     【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
     【平等原则】
     【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
     【未了结事务】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未在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的责任】
     【未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的责任】
     【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的责任】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未依照规定报送清算报告的责任】
     【未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出质无效】
     【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由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非货币出资价值】
     【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由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六画
    七画
    八画
    九画
    十画
    十一画
    十二画
    十三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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