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威男,1962年11月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日本中央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和北京市高等院校学科带头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个国家级项目。兼任全国青联社科联委员,北京市青联常委,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包括独著、合著)《票据权利研究》、《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商法丛书》等著作、教材32本。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论丛》、韩国《汉阳大学法学论丛》、台湾《月旦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 << 查看详细 |
引言 一、证券间接持有的基本法律内涵 (一)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含义 (二)证券间接持有与登记、托管制度的关系 1.证券登记制度 2.证券托管制度 (三)证券间接持有的结构 (四)间接持有系统内证券的过户程序——不同于直接持有 (五)各证券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持有体系现状 1.间接持有系统的代表——美国 2.直接持有系统的代表——澳大利亚 3.两段式间接持有系统——我国台湾地区 (六)间接持有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证券间接持有制的核心法律制度架构 (一)中央证券存管机构((2sd) 1.csd的含义 2.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csd的功能 (二)中央对手方(ccp) 1.ccp的含义 .2.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ccp的功能和作用 3.ccp化解风险的方法 (三)净额交收(netting settlement) 1.净额交收的含义 2.净额交收的基本类型 (四)货银对付(dvp) 1.货银对付原则及其必要性 2.货银对付原则的实现方式 三、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间接持有系统中证券权益的性质 1.英国的信托所有权 2.德国等国家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界定 3.法国不变的证券所有权 4.美国独特的“证券权” (二)间接持有系统下投资者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 1.投资人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投资人与csd之间的法律关系 3.投资入与证券中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投资人资产风险的法律规制 (一)投资人资产风险概述 (二)投资人资产风险的防范 1.财务保证制度 2.客户账户的分隔管理制度 (三)证券公司破产投资人资产风险的应对 1.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 2.证券公司破产后资产的分配 3.资产分配中请求权的竞合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1.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基础 2.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 3.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模式和监管机构 4.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规则 五、证券间接持有系统下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 1.物之所在地法面临的困境 2.物之所在地法的优势 (二)物之所在地的多种确定方法评述 1.适用直接持有下的确定方法确定间接持有下证券所在地 2.透视方法 (三)prima原则 1.prima原则含义和特点 2.prima原则的应用 3.相关中间人“所在地”的确定 4.各国立法对prima原则的采纳 (四)海牙公约 1.公约产生的过程 2.公约的适用范围 3.公约的主要内容 六、中国证券间接持有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中国证券持有制度综述 1.以直接持有为主 2.以间接持有为辅 (二)间接持有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1.中国建立间接持有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2.现有间接持有系统的缺位与设计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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