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根据目前通行多数国家的刑法一般原理的理解,刑事责任的 根本基础在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又主要体现在 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所能够造成的损害上,危害结 果当然因此而成为决定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目前为各国刑法所 公认的刑罚止于一身或者罪责自负的原则又要求,行为人只能对 自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必然会使刑事司法实践 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如果要让某人对于客观上所发生的危 害社会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首先确定他的危害行为与这 一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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