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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食货志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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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食货志补正

最 低 价:¥46.80

定 价:¥59.00

作 者:梁太济 包伟民/梁太济

出 版 社: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2008-08

I S B N:71010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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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姓名:梁太济
作者简介:
作品:《唐宋历史文献研究丛稿(精)/浙江大学人文学术丛书(浙江大学人文学术丛书)》《宋史食货志补正》 姓名:梁太济 包伟民
作者简介:
作品:《宋史食货志补正》

内容简介

《宋志》就是这样以它记事的全面和富于史料价值,勾引起笔者把它作为宋代经济财政史的基本资料加以整理的兴趣。依据《宋志》记事的特点,笔者选择传统的笺证体裁用作整理的具体办法。整理工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笺其所出,即找出其史源。这也是本书主要用力所在。前已说明,《宋志》的直接史源是历朝《国史志》,凡有线索可寻者,本书也绝不放过指出其所据的这一蓝本的机会。但绝不局限于此。因为无论《国史志》还是《宋志》,究属三手以下资料,真正的史源乃史实本身,对史实的初次记载才是第一手资料。此等第一手资料,除了《宋会要》中也许有少量存留以外,今天已经很难搜寻了。《长编》、《要录》所载以及《宋会要》中的多数内容,虽然都不是第一手资料,但却远较《宋志》、《国史志》原始(部分以《国史志》修入者例外)。其所保留的第一手资料的面目,相对来说也就较多。因此,笺其所出云者,乃尽量找出《宋志》,进而找出《国史志》所据之较原始资料之谓也。一般的,通过注出其事发生的具体年月指明其出处所在;稍重要的,则节录关键数语以资比较。经此一番搜索,《宋志》中诸事的价值高下谅亦可以自见。在这方面,笔者虽不敢自诩业已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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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据《诏令集》卷二。二《律外条贯别定赎法诏》题注、《长编》卷一四三,诏颁于此年九月二十九日癸巳。又据《长编》同日所附记事,谓此诏颁后,“谏官余靖言:‘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议者亦以为若遂行此诏,则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于是此诏“卒不果行”。参知政事范仲淹言:“……请于职事中择其要者,以辅臣兼领。”于是以贾昌朝领农田。未及施为而仲淹罢,事遂止。(4164)
据《长编》卷一五一,“命参知政事贾昌朝领天下农田、范仲淹领刑法”在庆历四年八月二日辛卯,此前六月二十二日壬子,范仲淹已以参知政事出为陕西、河东宣抚使,建言当更在此之前;此后庆历五年正月二十八日乙酉,遂罢参知政事,以“资政殿学士知邠州兼陕西四路沿边安抚使”。则命其兼领刑法时范仲淹已不在朝,实已罢也。《长编》谓仲淹建议,“章得象等皆以为不可,久之乃降是命,然卒不果行”,当得其实。皇韦占中,于苑中作宝岐殿,每岁召辅臣观刈谷麦(4164)
《长编》卷一六六载:皇韦占元年五月十五日丙午,“幸后苑宝岐殿观刈麦,顾谓辅臣日:‘朕新作此殿,不欲植花卉而岁以种麦,庶知穑事之不易也。’”帝闻天下废田尚多……唐守赵尚宽……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遂留再任。(4164-4165)
此大段记事,《长编》卷一九二皆连书于嘉祐五年七月二十日丙午赵尚宽“诏留再任”条。其自注云:“《仁宗实录》,包拯奏尚宽所招淮、湖、河北之民万余户,本志但云二千余户,《英宗实录》与本志同。今从《仁宗实录》及本传。”今本志行文与《长编》不尽同,“二千余户”云云则与旧志同,疑皆沿自《国史志》者。以下逐事予以笺证。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4164-4165)
据《宋会要》食货六九之三八,前诏颁于天圣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另据《长编》卷一。四,后诏颁于天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庚午。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4165)
据《长编》卷一。八、《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一七八至一七九、六九之三八至三九,乃天圣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诏。本志引文删削过甚,易生歧义。《会要》所载如下:“天下逃户田土经十年已上,见今荒闲者,限一百日许令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未得立定税额,及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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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凡例
主要引用书简称表
上篇 食之部补正 
 农田(《宋史》卷一七三)
 水利田
  沙田芦场
 公田
 方田(《宋史》卷一七四)
赋税(《宋史》卷一七四)
契税钱
蜀中财赋
 布帛(《宋史》卷一七五)
 绍兴府和买
 和籴(《宋史》卷一七五)
 漕运(《宋史》卷一七五)
 屯田(《宋史》卷一七六)
 常平义仓(《宋史》卷一七六)
 役法(《宋史》卷一七七至一七八)
 振恤(《宋史》卷一七八)
下篇 货之部补正
 会计(《宋史》卷一七九)
 经总制钱
  月桩钱
 版帐钱
  内藏等库
 钱币(《宋史》卷一八○)
 会子(《宋史》卷一八一)
 川引
  两淮会子
 湖广会子
 盐(《宋史》卷一八一至一八三)
 池盐
  海盐
 硷盐
  井盐
 茶(《宋史》卷一八三至一八四)
 酒(《宋史》卷一八五)
 坑冶(《宋史》卷一八五)
 矾(《宋史》卷一八五)
附:香(《宋史》卷一八五)
商税(《宋史》卷一八六)
市易(《宋史》卷一八六)
均输(《宋史》卷一八六)
互市舶法(《宋史》卷一八六)
引用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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