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梁太济著 作者简介: 作品:《唐宋历史文献研究丛稿(精)/浙江大学人文学术丛书(浙江大学人文学术丛书)》《宋史食货志补正》 姓名:梁太济 包伟民著 作者简介: 作品:《宋史食货志补正》 |
| 据《诏令集》卷二。二《律外条贯别定赎法诏》题注、《长编》卷一四三,诏颁于此年九月二十九日癸巳。又据《长编》同日所附记事,谓此诏颁后,“谏官余靖言:‘臣不知谁为陛下画此谋者,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议者亦以为若遂行此诏,则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于是此诏“卒不果行”。参知政事范仲淹言:“……请于职事中择其要者,以辅臣兼领。”于是以贾昌朝领农田。未及施为而仲淹罢,事遂止。(4164) 据《长编》卷一五一,“命参知政事贾昌朝领天下农田、范仲淹领刑法”在庆历四年八月二日辛卯,此前六月二十二日壬子,范仲淹已以参知政事出为陕西、河东宣抚使,建言当更在此之前;此后庆历五年正月二十八日乙酉,遂罢参知政事,以“资政殿学士知邠州兼陕西四路沿边安抚使”。则命其兼领刑法时范仲淹已不在朝,实已罢也。《长编》谓仲淹建议,“章得象等皆以为不可,久之乃降是命,然卒不果行”,当得其实。皇韦占中,于苑中作宝岐殿,每岁召辅臣观刈谷麦(4164) 《长编》卷一六六载:皇韦占元年五月十五日丙午,“幸后苑宝岐殿观刈麦,顾谓辅臣日:‘朕新作此殿,不欲植花卉而岁以种麦,庶知穑事之不易也。’”帝闻天下废田尚多……唐守赵尚宽……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遂留再任。(4164-4165) 此大段记事,《长编》卷一九二皆连书于嘉祐五年七月二十日丙午赵尚宽“诏留再任”条。其自注云:“《仁宗实录》,包拯奏尚宽所招淮、湖、河北之民万余户,本志但云二千余户,《英宗实录》与本志同。今从《仁宗实录》及本传。”今本志行文与《长编》不尽同,“二千余户”云云则与旧志同,疑皆沿自《国史志》者。以下逐事予以笺证。 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4164-4165) 据《宋会要》食货六九之三八,前诏颁于天圣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另据《长编》卷一。四,后诏颁于天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庚午。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4165) 据《长编》卷一。八、《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一七八至一七九、六九之三八至三九,乃天圣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诏。本志引文删削过甚,易生歧义。《会要》所载如下:“天下逃户田土经十年已上,见今荒闲者,限一百日许令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未得立定税额,及令应 更多 |
| 凡例 主要引用书简称表 上篇 食之部补正 农田(《宋史》卷一七三) 水利田 沙田芦场 公田 方田(《宋史》卷一七四) 赋税(《宋史》卷一七四) 契税钱 蜀中财赋 布帛(《宋史》卷一七五) 绍兴府和买 和籴(《宋史》卷一七五) 漕运(《宋史》卷一七五) 屯田(《宋史》卷一七六) 常平义仓(《宋史》卷一七六) 役法(《宋史》卷一七七至一七八) 振恤(《宋史》卷一七八) 下篇 货之部补正 会计(《宋史》卷一七九) 经总制钱 月桩钱 版帐钱 内藏等库 钱币(《宋史》卷一八○) 会子(《宋史》卷一八一) 川引 两淮会子 湖广会子 盐(《宋史》卷一八一至一八三) 池盐 海盐 硷盐 井盐 茶(《宋史》卷一八三至一八四) 酒(《宋史》卷一八五) 坑冶(《宋史》卷一八五) 矾(《宋史》卷一八五) 附:香(《宋史》卷一八五) 商税(《宋史》卷一八六) 市易(《宋史》卷一八六) 均输(《宋史》卷一八六) 互市舶法(《宋史》卷一八六) 引用书目录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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