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与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关系】 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划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和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方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形式和条件,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式,决定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会前通知、告知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性质与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资格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要求及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业主临时公约说明义务和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实施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_ 第二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物业资料的移交】.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地位、资质】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规则】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