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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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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配套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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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1

I S B N:780182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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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 主体 法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议】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l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议】 1
第三条【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1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l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1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2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2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3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3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和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 3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 3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3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4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4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4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4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 4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5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5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
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公约】 5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业主临时公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6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6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6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6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6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6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6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7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7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7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7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7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 7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7
第三十七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8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8
第三十九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8
第四十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8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 8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8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8
第四十四条【业主特约服务】 8
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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