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主体法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l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议】 1 第三条【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 1 第四条【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l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1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定义及权利】 2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 2 第八条【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3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3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和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 3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 3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3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4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4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4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4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 4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5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5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 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公约】 5 第二十三条【关于对业主临时公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6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6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6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6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6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6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6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7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7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7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7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7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 7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7 第三十七条【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8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8 第三十九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8 第四十条【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8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 8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交纳】 8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8 第四十四条【业主特约服务】 8 第四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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