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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首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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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首刊号)

最 低 价:¥176.40

定 价:¥360.00

作 者:本社

出 版 社:北京中商图出版物发行

出版时间:

I S B N:97878018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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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7-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首刊号) 文章节选br />    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实践证明,中央做
出这一战略决策是高瞻远瞩、完全正确的。五年多来,我国沉着应对、
积极进取,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与世界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多双
边和区域经贸合作越来越活跃,外经贸对国民经济的拉动越来越明显。
    对外开放是强国之路,也是当代中国的现实选择。进入后过渡期,
我国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部分产业面对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做好长期应对
的准备。
    做好WTO有关工作,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与各行各业密切相
关。我们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
全球化趋势的新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
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年鉴》力求全面、客观地记载中国对外开放的
新进展。它有历史回顾,也有现状分析;有宏观综述,也有行业统计;
有政策汇总,也有专文论述。希望能为社会各界研究WTO提供有益的
参考。第六篇 WTO与中国服务业
对外开放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情况
    一、WTO与银行业承诺
    (一)银行服务的有关承诺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的银行服务包括:
  a.吸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
  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
  理和融资;巴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
  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
  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兑;L自营或
  代客外汇交易。针对上述服务范围,中国承诺对外
  开放的具体条件和措施如下:
    (1)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加入时即取消
  所有地域限制。
    对于人民币业务,按以下时间表逐步取消地域
    限制:加入时,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
    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
    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
    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
    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
    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2)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加入时即允许外国
    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
    对于人民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
    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中国加人5年内,允
    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设在中
    国某一地区并拥有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资金融
    机构可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客户提供
    服务。
    (3)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
    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
    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
    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企业设
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对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
许可的非审慎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在中国设立外
国独资银行或者外国独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
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
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
资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
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
过200亿美元。
    外国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需满足以下条
件:在中国营业3年以上,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赢
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
    (4)跨境服务  自加入时起,没有在中国设立
营业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跨境的方式在
境外向在中国内地的消费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
金融数据处理及与其他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有关的软
件,也可跨境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
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
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中国内地的消费者也可以到境外享受外国金融机构
提供的银行服务。
    (5)其他除承诺中提到的限制条件外,外国
金融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
方面享有国民待遇。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有关承诺
    (1)汽车消费信贷  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非
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
但不允许其通过跨境的方式在境外直接向在中国内
地的消费者提供汽车消费信贷服务。
    (2)金融租赁服务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
 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内提供金
融租赁服务。
二、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措施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
必须符合国内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二是着力提高
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三是继续履行加入世贸
组织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四
是着力维护中国的金融稳定。基于上述原则,中国
银行业不仅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有序推进
银行业对外开放,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需
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
    (一)中国银行业履行承诺情况
    (1)银行服务按照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
银行业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
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入时的
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
地区,部分城市的开放还比承诺的时间表提前了一
年;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
业和外国人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
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
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
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
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到2006年年底中国银行业加人世贸组织过渡
期结束时,中国的银行服务已按承诺实行了全面对
外开放。特别是2006年年底先后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法律上保障了外资银
行法人机构①在中国设立机构、经营业务充分享有
国民待遇。到2006年年底,已批准9家外资银行
将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改制为法人机构。
    根据《条例》,在允许外资银行自主选择商业
存在形式的前提下,为促进外资银行全面发展,保
护中国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顺应国际银行业发展趋
势,中国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将现有分行转制为在
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转制后,外资银行法人银行
在注册资本、设立分支机构、营运资金要求以及监
管标准方面,完全与中资银行相同。中国在实施上
述法人导向政策的同时,还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更
有利的经营环境,主要政策包括:简化外资银行分
行的业务许可层级,适当降低营运资金要求;在保
持原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其吸收我国境内公
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取消“外资银
行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
总资产的70%”的规定;外国银行可根据自身在
华发展战略,随时选择将其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在
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  中国于2003年先
后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允许设立中、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并对中、外
出资人一视同仁。
    (二)中国银行业的自主开放措施
    (1)银行服务  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
时,中国银行业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需要,
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积极
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
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
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
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盈利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
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
务的申请;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
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
金要求;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
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在
CEPA框架下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
务;于2003年年底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
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调整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
愿和商业原则投资人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
改革。
    (2)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在加人世贸组织承
诺之外,中国还允许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并鼓励中
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
者,但单家战略投资者人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且投资入股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家。
    三、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概况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中国银行业认真履行承
诺,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积极推出自主开放措
施。稳定的开放预期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了在华
外资金融机构的加速发展。
    (一)机构设立和市场布局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
性机构①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
因素净增加122家。总体上看,中国银行业已形成
了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
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开放格局,开放的广度和深
度发生了质的变化。
    截至2006年12月底,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
家外国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
(下设支行79家)和14家外资法人机构(下设分
支行和附属机构19家)。有41个国家和地区的
186家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开设了242家代表处。
分支行机构数量前6位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99
家)、美国(26家)、英国(21家)、日本(19
家)、新加坡(17家)、法国(15家),共占在华外
资银行分支行机构总数的2/3左右(见图6—1)。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到2006年年底,已批准
设立5家外商独资汽车金融公司、3家中外合资汽
车金融公司,2家中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
    从经营地域来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布
呈现区域性集中,多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等大
城市(见图6—2)。近年来,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
30家,约占全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的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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